法律问答

我朋友向在网上贷款,在我完全不知道的情况下用我做的担保人,现在他欠钱不还,要债公司每天给我打好多个电话,说是让我还这些钱,请问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利益,让他们别再骚扰我了。谢谢

2019-07-30 19:36:3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已设定担保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故,该担保物之物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之权利。
    别除权是一种优先受偿权,别除权是不同于其它一般破产债权的,别除权的基础是担保物权,当一个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如果该公司在破产前对外举债时用公司的某项财产做了抵押,质押等担保时,那么在清算的时候,那些做了担保的财产是不列入破产财产,而是让享有该债权的人优先受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二,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出借人在还款期满后六个月内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保证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因为经济纠纷没有得到及时的解决,如果利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在当事人不敢或者不能反抗的情况下强行夺取公司的财物,这是非法占有的行为,严格来说是抢救最的范畴。但是债权人在客观上虽然实施了暴力抢夺的行为,主观上只是想收回自己的合法债权,债权人的私力救济行为虽不合法,但只要行为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就不构成犯罪,也不能以抢劫罪追究债权人的刑事责任。
    1、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或者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主观方面,抢劫罪不仅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即明知财物不归自己所有,而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占为已有,而且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是想将财物非法占归自己所有,而不是想暂时借用有待日后归还。
    2、私力救济也称自力救济,是民事主体对自己的民事权利遭有侵害时依靠本人的力量实施自我保护。广义的私力救济包扩自力请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主行为,狭义的私力救济则仅指自助行为。自力救济在民法理论上属保护制度之范畴。从消极的角度运用,私力救济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抗辩事由之一,从积极的角度运用,私力救济是直观性的、对抗性的自我保护方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