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乡政府以建移民安置房为由向我村民征收土地23.2亩,在征地过程中也没有征地批文和公告甚至连建设移民安置房都只是个借口,只有乡政府工作人员口头向留守老人说明,很多外出打工的青壮年都不知道的情况下进行征收。事后乡政府和开发商在未能取得有关合法用地文件的情况下私自改变所证土地用途,违法建设游客服务中心。村民对此非常愤怒,坚决阻止开发商开工建设并将有关情况向县国土资源XX和市国土资源XX反映。国土资源XX也明确表示该项目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并将对违法用地依法予以查处,在未能提供合法用地手续前,乡政府和开发商不得建设该项目。如今该项目暂停一年后,开发商仍在未能提供合法文件的情况下强行组织开工建设。我村民亦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其马上停工,开发商不但不停工,还威胁我村民,谁敢阻拦其建设就找谁麻烦。面对这种情况,我村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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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9 08:13:5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开发商征地的流程:
    第一步:发布拟征地公告;
    第二步:征询拟被征地人意见;
    第三步:对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
    第四步:拟订“一书四方案”并上报审批;
    第五步:发布征地公告;
    第六步: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第七步:上报审批补偿安置方案;
    第八步:土地补偿登记;
    第九步:落实补偿安置后交付土地。
  • 根据《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时,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这是对征收纠纷处理的第一道程序,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维护自身权益。被征收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通过非诉强制措施来达到实现补偿决定、稳定补偿关系、推动征收实施的目的。

    第一,强制执行以补偿决定为前提。第二,强制执行申请必须以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为前提。补偿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拘束力和执行力。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征收人不服补偿决定的,应在知道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在知道作出补偿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先申请行政复议,后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被征收人应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征收人在作补偿决定时一定要注意,应告知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时的复议和诉讼权利。第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主体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不搬迁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是达成了补偿协议,又反悔不搬迁的;二是作了补偿决定,在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
    第一种情况况,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违约之诉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执行。第二种情况,则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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