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用姐姐名义买了房子,当时是我两的名(收据),后来交工后,开发商说要在房管部门备按,只能写一个人名,我就用了姐姐的名,现在还没开正式的发票,我要改回我的名,开发商说得交更名钱6500块,我就没更,现在要更说是钱数还要再加,请问这有法律依据吗?我如果不想交这个钱,怎么能把名更过来,或者少交一些也行.如果办成姐姐的产权证5年后以赠予的形式更名得多少钱,(买时房价78万地理位置很好会升值的)

2018-08-19 10:13:2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亲属房屋赠与的流程:房屋赠与四步走:

    (1)审核:审查受赠人是否有购房资格;

    (2)公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公证;(在一个户口本上“且能体现直系亲属关系”不用公证)

    (3)交税:拿着公证书到地税局开免税证明(直系亲属间的赠与可免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

    (4)换新:交完税(契税3%、印花税
    0.05%)后到国土局换新房本;

    费用:公证费:评估价的2%;工本费:80元、贴花费:5元;

    办理赠与需要什么材料:

    (1)赠与人、受赠人双方的身份证及原件复印件;

    (2)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出生证明,体现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本);

    (3)赠予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房屋共有权人的书面同意赠予声明书;

    (4)受赠人是外地户籍,需提供暂住证。
  • 赠予合同是表示受赠人有取得房产权利,要实际办理过户,在法律上才实际取得所有权。《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1、房产证只能由房地产主管机关发放。

    2、房产证是对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证明,并可记载特定房屋共有状况以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等状况。

    基于一物一权主义,房产证以一房屋一房产证为原则,即一个具有独立建筑结构与使用功能的房屋 (包括区分所有的房屋)只有一个所有权,在不动产登记上只能有一项所有权登记,并且据此只能发放一个房产证。

    3、房产证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发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权证之外,还可向共有权人发放共有权证。

    4、房产证是登记机关在对特定房屋权属情况进行登记之后,向特定权利人发放的权属证明,房产证的内容应与登记簿的内容相一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