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想请问律师,我2015年12月份在一家公司工作,入职未签订劳动合同,老板拖欠工资不发,工作两个月后我辞职了,离职后老板以公司经营困难为由一直拖欠,至今已经3年零2个月了。2019.四月我在网上投诉。可是XX局说是三年内有效,超过三年的,是要打官司的。老板现在联系上了,但是说是公司已经不在了,不给发工资。我不知道该怎么办。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7-26 17:19:1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带着证据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2)单位不签劳动合同,不徼纳社会保险,自发生之日一年内,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3)劳动者在辞职时,没有正常交接,如果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要赔偿单位经济损失。这个损失大小由单位举证,劳动者如果不承认损失的数字,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因此事扣劳动者工资,与法无据。
    (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5)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因单位未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劳动者可以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向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拖欠或扣发工资违法,你可以要求全额发放,并支付拖欠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超过合同约定工资发放日15天以上算拖欠。差旅费应当报销。单位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你可以随时离职,不需要提前通知,单位应当为你办理离职手续。
    证据方面你可以准备工资表、合同、同事证言、工作记录、差旅发票等。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仲裁。如果有需要可以来电免费咨询,根据案情细节做出更准确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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