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七月初我和同学与一家民办学校签了一年合同,交了1000保证金,合同上工资写的是4000,实际上九月份只发了三千多,十月份的时候我和同学因病和学校协商离职,当时学校那边的意思就是1000的保证金不给退,但是工资照付,我们也同意了。今天学校才发十月份的工资,我只拿到两千,工资明细表上有扣款一千,问校长怎么回事,他说 当时我们签合同是一学年的,而中途毁约,当时说得也很清楚,该怎么处理! 可是那个保证金他从来没有还给我们,还要从工资里再扣一千,现在也不回复消息,我和同学不知道该怎么办

2019-07-23 23:01:33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劳动法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但是,用人单位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扣除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 交通事故中,员工工资应该由责任方承担,向对方索取误工费即可。因为交通事故之后员工没有到单位上班,并非单位原因造成员工未提供劳动的,所以单位是可以不发放员工未上班期间的工资的。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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