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想咨询的是,我有个朋友前几年因村里有个人喝酒多了晚上自己跑到我朋友家闹事,并拿刀砍我朋友的家人,朋友因保护家人最后失误导致闹事的人死亡,因此被判刑,现在服刑期死亡后,监狱才通知家属,我们可否申诉?监狱方是否有责任?

2019-07-23 15:53:3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如果看守所通知家属进行探视的话,正常情况下应是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已经被交付执行刑罚了。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刑事案件,在法院判决生效之前,在押当事人的家属不可以探视,只可以委托律师进行会见,只有在判决生效后,家属才可以进行探视。而根据问题所描述,有可能是在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经审查,没有进行开庭审理,已经作出了二审判决,而二审判决属于终审判决,自送达之日即生效,从而看守所会通知家属进行探视。另外,既然已经有辩护人的,当事人家属可以直接向辩护人了解具体情况,辩护人应该会有二审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也应该会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审案件依法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阅卷,必要时应当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 在上班期间被判刑,服刑完了,不可以拿失业保险金,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劳动者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60日内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第五十二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 见《监狱法》第五十五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