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家里老人于前几年立过一份遗嘱(已公正),房产由继母及2位女儿各继承一半。但老人的房产证上写了他与继母的名字。现老人去世,继母不承认该遗嘱,请问这种情况该遗嘱是否合理有效?老人子女有权继承老人遗嘱上分配的财产吗?

2019-07-22 14:33:3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经公证的遗嘱在各种遗嘱中效力最高,但不是说不经公证的遗嘱就没有效力。一份遗嘱,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它就有效。
    (2)继承人应按生效遗嘱的内容继承财产,但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其它经济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3)无继承纠纷情形下,全体继承人持相应证件及材料到房产部门办理;有继承纠纷情形下,须先经法院判决或调解,权利人持生效文书到房产部门办理
  • 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原则是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平等继承。但法律出于保护弱势群体,以及鼓励尊重、赡养老人的立法宗旨考虑,对此原则规定了若干例外情形。具体如下:  
    一、以下情形中,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之间继承份额不平等:  
    1、对生活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对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4、继承人协商同意不均分。  
    二、以下情形出现时,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取得遗产:  
    1、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2、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此外,养子女对其亲生父母若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依据这一规定适当分得其亲生父母的遗产。
  •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包括两种含义:
    (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
    (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 你好,继承法并未要求继承人在遗嘱上签字,因此遗嘱是否有效与继承人是否在遗嘱上签字无关,只要遗嘱符合继承法规定的书面的形式要件要求的,遗嘱即有效。、第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