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一审调解书中判被告向原告支付7.31万(没有利息约定),到期日是2019年1月31日,被告逾期没有履行支付,原告申遂请执行。法院下达的执行通知书中支付欠款金额为25.29万。请问,这个执行欠款是不是怎么计算的?

2019-07-20 05:35:19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如果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可由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的措施,并可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对其他进行信用惩戒,以促使其他早日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如果在法院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确实无履行能力的,则也可以由法院暂时中止执行,等以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或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的,可以随时再由法院恢复执行。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会先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立案后,会向申请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
      法院执行立案后,即开始强制执行程序。
    具体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