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是这样的,我再汕尾跟几个朋友合伙开了一家公司。现在散伙了,我们几个股东的股份给另外一个合伙人收购。我们签订合同是12月31号到期,到期前公司所赚取费用应在12月31号截止计算,但是现在收购我们的那个合伙人没有给我们按照12月31号截止,收购的股份也没给我们退钱,然后营业执照写着我是大股东 收购的人写着法律代表人 现在发信息给她 不回,目前我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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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购双方进行洽谈,达成初步收购意向。此阶段主要是收购方与目标公司及股东进行接触。
(二)收购方自行或委托律师、会计师开展尽职调查。
(三)正式谈判,签订收购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
(四)收购双方的内部审批
1、收购方是公司
法人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表决;收购方是
自然人的,无须审议表决。
2、被收购方是公司法人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表决;被收购方是自然人的,无须审议表决。
3、无论被收购方是公司法人还是自然人,均须经过目标公司股东会审议表决,并充分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第71条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股权交割及变更登记
1、办理资产、经营管理权转移手续。
2、办理工商、税务变更登记手续。
3、办理相关的报批手续(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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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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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