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3.19晚上9点多到星巴克餐厅消费.由于楼梯昏暗并且有大量积水.没有警示牌.导致从第一级楼梯滑到了下面.大概五级.事后星巴克派了员工到医院看急诊.拍了x光显示骨头没有问题.便回家休息.到第二天感觉腰部疼痛.在星巴克的负责人陪同下再到医院检查.医生同样开了x光显示没有问题.到3.23仍然感觉不适.星巴克负责人陪同到正骨医院检查.医生叫住院排查.这时星巴克已经不承认是自己的责任.并且说之前陪同去检查只是出于同理心而不是承担责任.现在仍然在住院中.星巴克表示保险只理赔前两次的费用.之后的不再承担.还说如果要索赔.就写赔偿意向书提交给负责人.我还在医院.也不懂得写.该如何索赔?

保险赔偿
2019-07-15 13:49:5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这属于手术并发症,医院没有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一些问题。可以要求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是否存在误诊的过错和责任,建议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根据结果向医院索赔。但医生的过错由医院承担,这属于员工行为,由单位承担责任。

  • 1、工伤住院如果已经用医疗保险进行报销了一部分的话,余下医疗保险未报销的部分可以通过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之后,也是可以报销的。
    2、《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 符合工伤住院服务规定标准的,予以报销。
    工伤住院诊疗费,是治疗工伤费用的一部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工伤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产品质量诉讼有两种诉由:一种合同之诉、另一种是侵权之诉,两种诉由的举证是完全不同的,这对当事人而言也是非常重要的,常常也是案件胜负的关键所在。  合同之诉,根据我国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适用普通的民事诉讼举证规则,即,作为原告的消费者,在因产品质量纠纷状告产品制造商或经销商时,必须证明该产品存在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而对产品质量缺陷的侵权之诉而言,我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作为原告的消费者,只要证明侵权事实是该产品所引起的,厂家或商家必须证明该产品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当然,诉由如何选择,有时要看具体案件中的证据材料的充实程度和怎样对原告最有力、有利而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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