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律师,我们申请了政府给的安置房,房产局让交了3000元押金,说是怕房子损坏。当时说孩子可以就近上学,结果孩子没法就近转学了,我们只好在别的学校旁租了房子,我觉得安置房闲着就在朋友圈发了个租房的信息,被房产局知道了说安置房收回,我们说收回就收回吧,反正也不住。去办手续说押金3000元也不给了,房子我也没租这是事实。他们有权力不给我押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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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子在租期内房东把房子卖了,不应影响你继续租用。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原
合同对新房主继续有效。你可要求新房东继续履行合同。
2、《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
合同的效力。
3、如果新房东想收回房屋,你可以要求原房东退还未到期租金以及寻找新房源以及搬家所造成的损失。否则你可拒绝搬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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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签订了租房合同的情况下,房主收受定金但是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定金】当事人可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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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