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您好!夫妻名下原各有一套房,5年前出售一套,现仅我名一套房,再买一套房名字写先生的,是否还算首套房?再购房算第几套房?几年前出售的房与目前再购房契税有关联吗?契税如何算?请赐教,谢谢!

2019-07-15 10:51:2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银行和房管局对首套房的认定标准不一样,如下:
    银行对首套房的标准是之前办理过贷款结清了或之前没有办理过购房贷款的在办理购房贷款属于首套房,商业贷款首付3成公积金贷款首付2成、
    房管局对首套房认定标准是,在本市没有购房记录,或者买了房子后又卖掉了还是属于首套房,首套房契税按照90平方以下1%;90平-144平
    1.5%;144平以上3%,二套房契税3%。

  • 一、继承的房产,只能办理过户后进行交易(买卖),因为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谁才能有权处分的。
    二、房产交易时需要缴纳5。67%的营业税。
    三、不过户不能交易,因为交易时,产权人无法签字转让的。
    四、五年的概念是从房产继承前取得房产证的时间算起。不能从继承后重新计算。
  • 名下有使用权房屋一套 再买产权房肯定算首套的, 因为使用权房不是属你的房产。
    使用房产,一般是属国家的或过生日 单位分配你住的,但你并没有房产权,没有房产权,房产就没有登记备案的。
    当你购房产时,你并没有其它房产备案,就算是首套房了,现在你名下是使用权,不是所有权,所以再买算首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离婚诉讼案件中,离婚时夫妻只有一套共有住房,双方均无能力补偿对方时,法院判决双方按份共有唯一共有住房。
    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共同委托出租以分享租金或共同委托出售以分享房款,或是由一方居住使用,给予另一方一定的租金补偿。在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可在判决双方按份共有唯一共有住房的同时,结合当事人生活需要、房屋结构等因素明确双方实际居住使用方式。
    该种处理方式既对争议房屋做出分割处理,避免了婚姻身份关系解除后判决继续共同共有缺乏基础的问题,同时又对离婚后如何公平合理的使用房屋作了安排,保证了双方居住权利的实现。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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