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肇事者是主要责任但是不是全责,私下协商他揽全责,他垫付的医药费怎么办?

2019-07-11 14:56:0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肇事案件的通知》,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事故主要或的肇事者,要追究刑事责任。   
    1.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   
    (2)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3)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3万元至6万元之间的。   
    2.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视为“情节特别恶劣”,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2人死亡。   
    (2)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6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   
    3.具有下列情节之一,并符合上述“1”或“2”的规定,按照“1”或“2”的规定从重处罚:   
    (1)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潜逃,或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隐瞒事故真相,嫁祸于人的。   
    (2)的。   
    (3)非司机驾驶机动车辆的。   
    (4)驾驶无牌照车辆的。   
    (5)明知机动车辆关键部件失灵仍然驾驶的。   
    (6)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 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构成交通肇事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肇事后逃逸的,则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醉酒驾驶应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在量刑时应从重处罚。
  • 对于因交通事故创伤而引起复发的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应根据损伤与其疾病的因果关系,治疗单位的诊断或法医鉴定意见予以适当赔偿。

      
    1、交通事故医疗费赔偿的计算标准。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诊治费、住院费、药费医疗等医疗人身伤害的费用。

      
    (1)挂号费:挂号费的次数、科别与审核认定的治疗伤害所就诊的次数、科别一致的挂号费应当赔偿。

      
    (2)检查费、治疗费等:根据伤疾的需要经治疗医院同意进行的检查、治疗等费用应予赔偿。未经治疗医院同意,受害人自行治疗与伤疾无关的费用或自行重复检查所花费的费用不计入赔偿范围,但确系治疗医院误诊而遗漏的伤疾除外。

      
    (3)药费:必须确系治疗因伤害人的侵害行为所致伤害的药费。需外购药品的,应当有治疗医院开具的处方。药品的种类、数量应当与处方一致,没有治疗医院开具的处方,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不应计入赔偿范围。

      
    (4)住院费:受害人根据治疗医院的要求需住院观察、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但治疗单位发出出院通知单后,受害人无正当理由故意延长住院时间而发生的费用不予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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