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公司以与别人沟通有问题为由要求我离职,意思是不能胜任工作。后来签了离职协议,离职原因按要求写“个人原因”,经济补偿按N+1个月的工资计算,并增加1个月工资,以“待通知金”的名义对没有提前30天通知进行补偿。 现在我觉得这个理由很勉强,因为我已在这家公司工作11年多,即使沟通有问题对工作也没有大的影响,且没有因此解除劳动关系,现在却提出这个理由;而且没有按规定进行培训转岗,直接让我离职。我是否可以以违反有关”先培训转岗,如不胜任再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要求他们增加1倍的经济补偿?

2019-07-11 14:43:3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且还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如已经告知,并且劳动者不服从安排,可以解雇,无需赔偿。

  • 1、公司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对员工工作岗位、职责进行调整;因此,如无其他特别情形,你们拒绝转岗是没有合理、合法依据的。
    2、关于扣减工资、年终奖,需根据情况和公司规章制度才能确定。
    3、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请律师有利于你更好维护自身权益;但关键在于,你的诉求是否能够获得支持,且提起劳动仲裁意味着和单位撕破脸,对你后期在单位的工作不利——当然,如果你决定离职则是另一码事情了。
  •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对于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的部分,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即超过2000元的部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因此,员工因一次性经济补偿所应当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   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经济补偿金数额-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实际工作年限-2000]×个税税率×实际工作年限。
  • 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发生劳动纠纷,用人单位如何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需要经过哪些程序?这里可能存在着几种不同的情况:
    一是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一方已经不具备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法律关系终止;
    1、如果合同期满了,由单位提出不再续签合同,那么单位需要给职工一定的补偿,如果是职工提出不想再续签合同,则正常的直接办理公司的离职就可以了,比如职工提出申请,公司相关领导签字等流程;
    2、如果是当事人一方已经不具备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比如死亡或者身体不适或者是到了退休年龄,那么也是正常办理公司相关的手续;
    二是 二是劳动合同未到期,用人单位或员工单方解除劳动法合同。
    1、如果是由于员工犯了比较大的错误而导致开除,那么需要留住相关的资料、材料,然后提前告知职工,再办理劳动关系解除合同;
    2、如果单位强制性给予合同解除,需要提前告知而且给予经济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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