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想离婚,以为是家庭暴力,房子和孩子是怎么分

离婚
2019-07-08 11:19:0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您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给付子女抚育费的数额,一般为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
    参照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为标准,由父母双方协议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法院依据上述原则判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依照双方约定确定,没有约定的到子女能力独立生活为止。
  •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根据你的描述,你父亲有长期的家庭暴力行为,你们也应掌握了他实施家庭暴力的一些人证、物证,因此你母亲可单方向法院起诉离婚,胜诉基本是肯定的;房子如果是共同财产,应当均分,但你爸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重大过错,你妈可要求他赔偿,从而可以相应减少他的财产份额;此外,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如果你妈属于这种情形,也可要求相应减少你父亲的财产份额。
    哺乳期的小孩以归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外的儿女法院根据谁抚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来判决,但10周岁以上的孩子,法院一般会单独征询他/她的意见,并以此为据来考虑其由谁来抚养。
  •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 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房产证的,就是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这和第一种情况本质上是相同的,唯一的不同就是房产证取得的时间不同。
    这种情况下,也是婚前财产,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