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打的借条名字和身份证上不是同一个名字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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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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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的借条书写格式及内容举例如下:
借 条
今A借给B人民币壹万元整,即¥
10000.00元,自2006年2月9日至2006年8月8日,期限6个月,利率为每月
0.8%,利息共计人民币肆百捌十元整,即¥
480.00元,全部本息于2006年8月8日一次性偿还。
借款人:B(签字、手印、签章)
注:
1、最好附上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借款人的住址),联系方式。目的是不还款时便于起诉;
2、写还款日期的,
诉讼时效自到期还款日的第二天算起;未写还款日期的,从主张权利之日算起;诉讼时效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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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有借条的,可以通过以途径追讨债务:
1.建议直接向借款人追讨,如果其拒不归还,可以到法院起诉处理。
2.如果借款人已经明确表示将不归还或者推拖还款的,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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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