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今年62周岁,在26岁生了一个儿子,获得了独生子女证。后离异又组织新的家庭,对方有一女,本人没有再育。因最近听说独生子女享有国家越来越多的好政策,才发现因年久保管不慎,将独生子女证丢失。请教您: 1.如何补办此证? 2.再婚家庭,双方都有各自的孩子,能享受独生子女的相关待遇吗? 3.为了今后有关独生子女家庭的相关政策的享受,我能补办此证吗?

2019-06-30 14:17:2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再婚家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 再婚可生育二胎的九种情形为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孩子。   第十七条 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   再婚生育政策最新规定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都可以再生一个孩子。
  • 独生子女证遗失或者损毁,可以补领。补领《独生子女光荣证》应当提交领取过《光荣证》的相关证明材料,需要提供原证办理时的《审批表》作为补办材料。 《审批表》一式四份,分别由夫妻双方单位在个人档案中、原证办理地街道(乡镇)和区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留存。
    只要取得任意一份复印件(加盖出具复印件单位印章)即可到原办理街道计生科申请补办。
  • 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经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拿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等原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离婚证明复印件)。 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
    6.持有《光荣证》可以享受到怎么样的奖励和保障? 持有《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公民,可以享受以下奖励:
    6.1 在子女年满十六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6.2 农民在调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时,其独生子女按两个人计算分配面积;
    6.3 在年老退休时,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持有《光荣证》的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十六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或者死亡,不愿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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