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名下房屋已经通过正常手续过到孙子名下,现在奶奶去世了,姑姑如果状告侄子,想取得该房子的分配权,是否合理合法?如果姑姑怂恿爷爷收回房子,是否可行合法?如果爷爷还在世,如果分配是否只能对奶奶所拥有的50%房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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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双方平均分配,应适当考虑女方和经济困难房的权益。
重婚罪属于离婚中有过错一方,在分割财产时候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因为一方出轨而导致的离婚。
另一方可以要求
离婚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
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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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女方有权要求平均分割。
其次,关于赔偿问题,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故必须有证据证明男方存在上述行为,女方才有权利要求男方赔偿,若只是偶尔一次的婚外性行为,男方一般不需要赔偿,因为这样的行为还不构成与他人同居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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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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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
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继承法的这条规定,说明对房屋遗产进行分割时应掌握两条
基本原则:一是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也就是不能把无法分割的房屋遗产,强行分开、割断,以致造成生产无法正常进行或给生活带来不便。
二是不损害遗产的效用,房屋本身就是用来生产经营或居住生活的,不能因继承分割而改变了房屋的使用属性,丧失了房屋原有的使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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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