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1.我们家2001年分北窝的土地,同村人a某商量想种菜,就无偿让其耕种了,当时口头说我方可以随时要回。2.到去年听说a某的儿子要把被窝耕地盖房做宅基地,我方去要回耕地多次无果后,跟其协商后,签了一份协议。协议内容是:如果以后北窝地分宅基地的话,有我方一处宅基地,我方作为补偿,把另外一份西坡地给他划一块。协议是2016年2月签的。今年3月份的时候a某的儿子说我方在2001年分地的时候跟其父说好的以西坡地换北窝的地为由,拒不归还北窝土地。凭的是2016年的时候我方和a某得儿子签的那份协议,我想问下,像这种情况,之前签的协议法律上承认吗,我方现在该怎么办?

2019-06-28 12:51:14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我国物权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
    所以我们不可以随意根据自己的意愿在宅基地内盖房的。
  • 土地如果已经超过了使用期限是要归还给国家或者集体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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