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您好:我要买的二手房房产证尚未下来(因时间未到),我想同房主签定房屋买卖协议,先付给房主百分之九十的房款,余下的百分之十待房主房产证下来一同更名过户后打款。1、请问这样的协议是否受法律保护?2、该协议能否得到公证处公正?谢谢!

公证
2019-06-27 12:07:0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二手房交易中,常规情况下10个工作日买家就能拿到新房产证,参看过户流程如下:
    1、买卖双方商议好房价签好合同后需要带着身份证明、房权证、户口本、结婚证、买卖合同、过户确权审批表到房管部门网签后交付房款,之后到房管部门测绘公司申请测绘,出具新的测绘图;
    2、双方带着
    (1)所述材料,到房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委托的评估公司申请评估;评估公司受理后按评估程序对所委托评估房屋出具评估报告,缴纳评估费。
    3、双方带着
    (2)所述材料,到税务部门申请缴纳契税;税务部门受理后认真审核,出具契税单,缴纳契税;申请缴纳(或减免)营业税、个税,税务部门受理后认真审核,符合规定的出具纳税单(免税单);
    4、双方带着
    (3)项材料到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管部门审批核准后,缴费后买方取证。
  • 二手房买卖,即转让房屋的所有权。购买人购买二手房时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内容呢?律师从法律和常识的角度来告知您,为您购买二手房解除后顾之忧。  
    一、卖方主体资格审查  二手房转让人应当是依法登记在房屋产权登记簿上,房屋所有权证书(房产证)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有些房屋有好几个共有人,如家庭共有、夫妻共有等,对此买方应当和全体共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若出卖人是公司的,购买人还应当审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同意交易的书面文件。  
    二、房屋是否被司法查封、抵押、出租  二手房交易前,购买人应当审查该房屋有无被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查封、有无被抵押、出租。  对于出卖人而言,在出卖二手房前,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将要出售的情况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如果没有履行通知义务,买卖合同无效。如果房屋出租的,应当通知承租人。不能取得承租人的书面同意,买卖合同也可能被宣告无效。  
    三、优先购买权审查  共有的二手房买卖时,在同等条件下,该二手房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正在出租的二手房买卖时,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故,购买人应当审查二手房优先购买权人有无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如果没有取得优先购买人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文件,该房屋买卖合同有被宣告无效的风险。  
    四、二手房的质量审查  当事人买卖的房屋应能保持正常使用功能。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若继续使用的,购买人可要求出卖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  
    五、该房屋内是否有户口未迁出  若该出售的房屋内尚有户口未迁出,应当约定出卖人迁出户口的时间。逾期出卖人需支付违约金,或出卖人将户口全部迁出后购买人再支付尾款。  
    六、合同约定是否明确  二手房买卖当事人可使用示范文本,也可参照示范文本自行拟订合同条款。  
    (1)买卖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二手房的座落地点、面积、四至范围;  
    (3)土地所有权性质、土地使用权获得方式和使用期限;  
    (4)二手房的规划使用性质;  
    (5)房屋的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以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  
    (6)二手房买卖的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  
    (7)二手房的交付和验收的日期、交付方式;  
    (8)住户户口的迁移;  
    (9)维修基金的处理;  
    (10)物业管理费的结清责任;  
    (11)违约责任;  
    (12)争议的解决方式;  
    (13)买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总之,购买二手房,需从多方面考虑,多比较,多看房,最终选择较为满意的房屋。
  • 法律没有规定合同必须进行公证才具有法律的效力,依法签订的合同均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六条的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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