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和老公200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前他于2002年按揭贷款购买一套房屋,房产证是他一个人名下,结婚前首付加月供已经付了十多万元,剩余40万元左右的贷款我们婚后偿还。2009年首套房屋贷款全部还清后,我们卖掉了这套房屋,利用卖房款和我们的积蓄并由老公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了现在的住房,第二套住房于2010年过户到我们名下,房产证为两人名字,夫妻共同共有。如果我们起诉离婚,房产份额该如何划分?

离婚
2018-08-14 18:52:4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婚后取得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所负债务为共同债务
    2,离婚时可就所得房产协商或者通过诉讼方式进行分割
    3,取得房产一方需对对方出资及增值部分进行补偿,剩余未偿还债务部分属于取得房产一方个人债务。《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注意,这里一方取得的时间是在婚前,如果一方是在婚后取得的,不论时间长短,另一方均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也就是说,虽然夫妻双方结婚不到五年,但调到同一个单位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3)一方婚前借钱投资建房并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虽然公房所购时间为婚前,但由于婚后双方共同还款,另一方也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当然,这里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如婚后共同偿还了多少钱,另一方才有权提出该要求,是一部分还是全部,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实践中由法院根据案情酌情处理。
    (4)婚后一方或双方取得公房承租权的,无论谁是承租人,另一方均有权分割公房权益。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被拆迁而重新取得房屋承租权的,虽然房子是婚前一方承租的,但只要婚后遇到拆迁又换了公房,新公房的使用权益就是两个人共有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
    (7)夫妻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公房,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公房的,也就是说,婚后调换的公房,使用权也是双方共有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公房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这是个弹性条款,法院有自由裁量权,当法院认为将公房承租权仅判给一方显失公平,或有其他严重不妥的后果时,就可以根据该条酌情处理。
  • 离婚房产如何分割?例如:
    一、新婚姻法,房产增值部分,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五条规定: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二、新婚姻法,婚内房屋赠与,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六条规定:针对的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未过户的,可以撤销赠与行为。也就是说,未过户的赠与属于不产生效力的赠与,说的天花乱坠,把房子给你要和你结婚。没有过户,想什么时候要回去就什么时候要回去了。因此,有人要赠与房产的,先过户。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