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您好!请教您一个问题。我是鹿泉区XX的,昨天下午我因为把车停在单位门口右侧影壁墙处(绝对不影响其它人和车辆出行)。但没成想被交警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为由贴了罚单。我今天仔细查看了第56条,其中明确规定:“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我在我单位门口停车且不是所谓的道路,更未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请问交警贴罚单正确吗?谢谢!

2019-06-23 16:27:15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n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 处罚种类一般分为三种,处罚款、吊销证件和刑事处罚。一般处罚款,严重点吊销证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