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你好!我跟前夫已经离婚将近3年了!婚姻期间我们生有两女一男!当时离婚时,因为我没有能力抚养孩子,所以按照离婚协议我将三个孩子都留给前夫!但后来发现他们家里人对我二女儿并不好,孩子留在他们家受尽委屈,而且现在我已经有了稳定的工作,可以有能力抚养孩子了,所以我现在想将老二女儿的抚养权拿回来!男方也同意,所以我想起草一份抚养权变更协议让男方签字,在此我想请问你一下,就是他签完协议之后,我们需要拿去哪里做公证呢?

离婚
2019-06-23 03:39:2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男方争取子女抚养权证据的收集:
    1、医疗机构出具的,男方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

    2、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

    3、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况);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

    5、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

    6、子女随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并且祖父母要求且能力帮助照顾外孙子女的证明;

    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与父亲生活证明(一般法庭会单独询问);

    8、男方有相当强的工作能力及经济收人的证明。
  • 协议离婚后想变更抚养权,要符合以下规定。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首先,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应予准许。
      其次,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协商不成的的,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第三,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具体的法定事由:  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③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④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