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和我同学是去年的高考的学生,因为分数不够,上不了统招,之后就有人跟我们说在浙江是不可能上统招的,但在江西是有可能的,之后我们就去了,一个人学费是7000多了,但要多交1.7万的关系费,因为有一个朋友在3年前也是这样的,现已是统招的了,所以比较相信那个老师,没要他写下什么字据,就只有7000的发票,现在是转不成了,是被骗了,通过关系我们已经能找到他了,但是就当不认识我们了,说没这回事,还有就是我们确信被骗的不至我们两个,现在就是他死都不承认,后来我们差出来,他一开始就骗我们了,他跟我们说他是江苏的人,经后来查实他却是安徽人,一开始就骗我们,应该已经构成诈骗罪了,可是他就不承认,我们该怎么办?能让他坐牢吗?钱到不是问题,被骗了就骗了,事情已经发生,我们也就没什么好说了。打听到他还在招生,他这样的行为真的太害人,把那些学生很可能后半生毁了!在我们寝室就有一个人是考上大学的人,可是那大学时专科的,而那些招生老师就骗他说道他们学校读是本科的,我那寝室里的同学就信了,到现在已经没大学读了!还有就是我们那个学校是3年钱是可以的,考不上的人多交些钱是可以给你转成统招的!这是真的,现在是不信了,那些老师就用3年钱成功的案例来骗我们了,我和我去年一起的同学有两个人.我们知道要报警,可是他就打死不承认,报警有用吗?我们感觉我们没证据,给的钱也没有字据现在他也不承认!怕报了也没用,需要怎么样的证据呢?

名誉毁谤
2019-06-19 09:43:3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在p2p平台借贷被诈骗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关于诈骗罪的构成,以合同诈骗罪为例,以下是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二)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因此,如果是恶意不还,属于欺骗的话,个人认为是属于诈骗的。
  • 诈骗数额巨大,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1、《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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