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您好,我名下有间店面,之前和一家私借公司,也就是高利贷公司签了抵押合同,没有任何抵押物,期限为六个月,利息达到1毛,在此合同期间我把店面转让给别人了,因高利贷利息实在太高,还不起了,高利贷跑到我那家店面去闹。我想问下,我这种行为会构成诈骗吗?那份高利贷性质下的抵押合同,法律会承认吗?

2019-06-15 10:07:5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建议报警。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完全不使用暴力,而是在一派平静甚至“愉快”的气氛下进行的,加之受害人一般防范意识较差,较易上当受骗。
    涉嫌诈骗犯罪的,数额较大,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量刑看情节
  • 高利贷的利率一般年利率在 36%以上,借款100元,一年要支出36元以上的利息。个别的利率可达100%—200%。我国历史上高利贷年利一般都达100%,而且是“利滚利”,即借款100元一年后要还200元,如果到期不能归还,第二年要还 400元,第三年就是800元。
    高利贷信用之所以有这样高的利息,是由当时的经济条件决定的。
  • 借钱行为本身是合法的,但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所以双方签订的协议关于利息的约定是无效的,但有些放高利贷的催讨行为可能会构成犯罪,如非法拘禁、绑架、恐吓、殴打等等。按照法律规定,超过正常利率水平4倍以上的高利贷借款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是要按正常利率水平4倍以内的利息偿还,这部分还是法律保护的。
  • 一份借款合同可以对应几份抵押合同:
    1、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2、最高额抵押合同为三年的,借款合同为一年的,一年期满后如果借款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做高额抵押合同依然有效,主要主合同债权不变化,可以在最高额度内再签订借款合同。
      《担保法》
      第六十条 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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