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江苏昆山租了一个压一付二的房子,我还没住满一个月,退房的话能不能把押金和那一个月的房租退回来?

2019-06-15 08:27:5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如果租赁合同没有明确押金的性质或规则,则押金作为租赁预付款处理,无论如何都要返还的。

      
    (2)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投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房东应于租赁关系消除且租客迁空、点清并付清所有应付费用后的当天将租房押金全额无息退还租客。

      
    (4)租房期间有财产损失可以相目应扣除押金,押金在扣除财物损失后应该退还。

      
    (5)在投有明确约定押金性质的情况下,押金的作用是为房屋及屋内财产设定的一个担保,租赁期间如造成出租人房屋及室内设施的财产损失则从押金里扣除。

      
    (6)如投有造成该损失则合同期满或者解除合同时应予退还。

      
    (7)租房押金不退的问题可以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
  • 一些消费者在通过按揭购买商品房后,因为种种原因想退房。按揭房究竟能不能退?回答是肯定的。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按揭贷款买的房子是可以退的。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只要发展商出现上述情形,如交房严重逾期或质量低劣等,符合法律或购房合同中规定的解约条件,消费者就可以依法解除购房合同,因此按揭贷款买的房子是可以退的。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买了房子后能不能退  退房是广大购房者的权利,当然允许行使,但这种权利是有法律限定而不是绝对的,不能任意行使。现在有的发展商搞“无理由退房”,这种提法作为促销口号无可厚非,但从法律角度看肯定是不合法的。  因为退房实际上是合同被认定无效、被撤消、被解除等情形的结果,而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上述情形都是有严格的法律条件限制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项致使合同无效的条件,第九十四条规定了五种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只有符合这些条件或者符合购房者与发展商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条件时,购房者才能退房,否则就不行。  比如说,发展商违约可以退房,房屋质量有问题也可以退房。但如果购房者仅仅因为不喜欢该房屋户型就要求退房,则一般是不允许的。前面说的所谓“无理由退房”更没有法律依据,并且会造成广大购房者的误解而不利于房市健康发展。  需要说明的是,《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例如,合同中约定,发展商逾期三个月未交房,购房者有权在30日内提出退房。结果发展商逾期四个月还没有交房,而购房者也没有提出退房要求,那么此后购房者就再也不能以逾期为由要求退房。
  • 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房屋的交付时间。租赁房产交付时,双方应约定派代表到现场检查房产的完好情况,应当结清前期的水电费、通讯费、闭路电视费等有关费用,并签署房产交付确认书及有关财物移交清单。
    为了保护出租方的利益,防止承租方提前撤场,或拖欠有关费用,应当要求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水电费、通讯费、治安费、保洁费等费用,哪些有出租方承担,哪些有承租方承担。
    并且承租方作为公司,支付了房租金后,一定要向出租方索要正规有效的税务发票以免被税务部门查处。特别要提醒的是,在合同中要写明,租金是否是含税价。
  • 房贷政策变了能不能要求退房,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政府贷款政策的变化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在实践处理中,不同的法官可能也会各有见解。  
    (一)“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天灾、战争、罢工等无法预料、无法避免的情形。而房贷政策的变化其实某种程度上讲,是可以预料的,房价过高是重所周知的事实,政府也多次表示要调控,此前房贷政策也有过不断调整,控制房贷其实是一种常规手段,只是何时开始、控制到什么程度是不确定的。  
    (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释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在现实中很多购房者都是通过贷款来实现购房的,如果无法贷款或贷款额度大幅提高,很可能导致购房者无力支付约定的房款,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而房贷政策的变化如果影响到购房者贷款,就属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如果根据具体案情来判断这种变化和影响构成“重大”,那么购房者就有理由要求以情势变更为由解约了。  在这里提醒购房者注意,贷款新政的变化并不能直接认定构成“情势变更”。每个购房者自身情况不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款不同、新政对具体交易的影响也不同,而且情势变更的认定要求客观情况的变化和影响都要达到“重大”的程度,何为“重大”,这肯定是要根据具体的案子去具体认定的。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购房者退房的流程  第一步,买房人发出退房通知。  买房人可通过挂号信、传真或者电话的形式向开发商提出。因开发商责任导致退房,应由开发商承担退房造成的损失,包括贷款利息、首付款的存款利息、购房的税费等;如购房合同中约定了退房的赔偿标准,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不足弥补损失的,可另行要求赔偿;因购房者贷款申请未批准,合同双方对付款方式不能协商一致等原因导致退房的,开发商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步,15天内办好各种手续。  买房人提出退房要求后15日内,开发商应当退还买房人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并且负责办理买房人与贷款银行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全部手续,在所述手续或者文件尚未签订前,开发商应当代替买房人向贷款银行支付每月支付的本金与利息。  第三步,开发商退还房款。  开发商应当在买房人发出退房通知后,将全部购房款返还给买房人,并且办理完毕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者贷款银行的还款手续。如果无法办理完成前述内容,自买房人发出退房通知后第16日至买房人取得全部房款之日,开发商应当每天向买房人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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