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爷爷1914年出生,1997年在家中去世,具体日期已忘,没有及时注销户口。现在派出所要求注销。因年代久远,所有证件丢失。死亡证确实在医院开的,但不给补办,说应该在居委会办,可是与当年相关的医生及居委会的人员也无法联系到,火化证也不给补办,说时间太久,无法查找。请问我该怎么办。

2019-06-13 15:10:5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户口本及身份证丢失,应当先补办户口本,再补办身份证。没户口本不能补身份证。补办身份证,必须用户口本,而且必须是原件。    《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第十一条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
    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 一、人口信息系统中曾登记过户口信息,因各种原因被派出所注销户口的。  由社区民警凭当事人申请、户口簿、身份证、网上注销轨迹信息、派出所写出注销户口情况说明(因派出所工作原因被错误注销户口的),及相关证明(件),填报《注销户口人员恢复户口审批表》,整理成卷宗,派出所分管领导签字,报分(县、市)局审批。  同时通过派出所户籍室内勤业务权限中审批业务模块的“注销户口人员恢复”由派出所网上申报,分(县、市)局审批。  
    二、无户籍人员申报户口。  
    1、因迁出、注销人员恢复户口,网上无注销轨迹,但能查询到相关原始依据的;  由社区民警凭当事人申请、户口簿、身份证、迁移证原件、迁移证存根,及相关证明(件),社区民警调查报告,填报《恢复户口申报审批表》整理卷宗,派出所申报、分(县、市)局审核,市公安局批准。  同时通过派出所户籍室内勤业务权限中审批业务模块的“无户籍人员申报”中“恢复户口”模块由派出所网上申报,分(县、市)局审核,市公安局批准。  
    2、漏登、漏录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的无户口,网上查询无注销轨迹信息的人员,又无法提供原始户籍登记资料的;  对这类情况,公安都是十分慎重的,需要详细调查核实,严格把关。必须凭本人申请详细说明生活工作轨迹,居(村)委会证明、单位证明、生活工作地证明、以及其他所需证明(件),社区民警对当事人做询问笔录,对其活动轨迹进行详细调查,走访亲属、知情人作询问笔录,社区民警出具调查报告,网上进行查询比对,填报《无户口人员申报户口审批表》整理卷宗,派出所申报、分(县、市)局审核,市公安局批准。  同时通过派出所户籍室内勤业务权限中审批业务模块“无户籍人员申报”“漏登人员”业务模块由派出所网上申报、分(县、市)局审核,市公安局批准
  •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没有土地,没有自己所有的房子人的公民,只要是他经常居住的地方,派出所不能随便把他的户口注销。下面是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
    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
    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公民死亡以后,户口被注销以后其身份等证件是无法继续使用的,对于其身份证资料一般还会在该户籍所在地户籍部门有所记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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