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朋友在网络赌博群里打工抵在本群的赌债现在被刑拘怎么办

2019-06-07 14:19:0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 参与赌博刑事拘留最长37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涉嫌开设赌场犯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其他向个股东如果知情,则构成共同犯罪,也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开设赌场的主要方式有: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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