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母亲今年68岁了,?1999年我哥哥因公出差下乡,座了单位一辆已报废的车,且车上超员,车在半路上翻到沟里,我哥哥头部受伤死亡,车上其它人均受伤。出事后单位把车藏匿销毁。只是按交通事故处理,赔了几万块钱。我哥单位给我哥定的是工伤,并给我哥哥的两个孩子和我母亲发放抚恤金。到了2002年我哥单位说省里下了个文件(说是因为我和我姐有工作,就不给我母亲发放抚恤金了,具体文件我没看到。我在油田工作,据我了解我们单位那些工伤死亡的,其它子女都有工作,抚恤金都没停)。我母亲身体一直不好,伤心过度,后来得了偏瘫,我父亲有过精神病史照顾不了我母亲。现在靠我和我姐轮流照看,母亲想不明白儿子没了,单位那点抚恤金为什么也给停了,成天以泪洗面,说是弄不明白死也不瞑目,我很心疼也很着急,现在已停了8年了。请各位指教一下我母亲的抚恤金能否要回?走什么样的法律程序?感谢!!!!

2019-06-05 10:53:1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首先,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不属于遗产,不能继承,但是司法实践中对死亡赔偿金纠纷案件也是参照继承法处理的,死者的近亲属可以分割。其次,至于分配比例,原则上参照《继承法》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都属于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同比例平分,但在司法实践中会根据不同情况,考虑劳动能力、生活收入水平、照顾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等情况,进行不同的分配处理。
  • 你好,抚恤金是在本人死亡后,由国家发给死者直系亲属的费用,是用以优抚和救济死者亲属,特别是用以优抚、救助那些依靠死者生活而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就其性质而言,它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它与遗产主要有以下区别:  
    1、抚恤金是国家发给死者直系亲属的费用,而遗产则是死者生前留下的个人所有合法的财产。  
    2、遗产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实物,而抚恤金只能是金钱。  
    3、发放抚恤金的目的在于从经济上补偿、精神上抚慰死者亲属。而遗产继承的目的则是为了保护公民个人合法私有的财产权益,使死者生前的合法私有财产不至于因其死亡而消灭。  
    4、享受抚恤金待遇的人,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而可以得到遗产的人,除了直系亲属以外,还可以是其他自然人、集体或国家。如死者可以通过遗赠的方式处分遗产。  通过以上遗产与抚恤金的区别,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发放抚恤金的目的体现在从经济上对死者亲属生活的优抚和救助救助,从精神上体现的是对死者亲属的抚慰。抚恤金的取得是死者亲属基于死者死亡这一法律事件而享有的权利。  我们不难看出,抚恤金是发放给死者父母、配偶、子女的,而并非是发放给死者本人,前者是抚恤金
  •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以及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的维持基本生活等费用的补偿。职工因工死亡,使得由其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丧失了生活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系,造成这种状况的直接原因就是工伤事故,因此其直系亲属应当受到赔偿。  关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一、《工伤保险条例》  第37条 第1款第2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 第8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8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 第1款第9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不满十八周岁的,生活费计算到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的,生活费计算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抚养费少计一年,但计算生活费的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被抚养人七十周岁以上的,抚养费只计五年。  
    五、贵州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工伤职工伤残抚恤金、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意见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工伤职工伤残抚恤金、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意见黔劳社厅发[2005]6号  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因工伤残和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文)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我省工伤职工伤残抚恤金、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适用范围和时间  适用范围:2003年12月31日前已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经鉴定为1-4级未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护理费的企业职工(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按我省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规定执行)和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待遇低于本次调整标准的,按本意见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现有待遇高于本次调整标准的不作调整。  2004年1月1日后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经鉴定为1-4级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护理费的标准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和《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调整时间: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经费渠道  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所需费用:参加工伤保险且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工伤职工伤残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标准  
    (一)1-4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抚恤金标准,以2002年各市、州、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5%为计发基数,一级为基数的90%、二级为基数的85%、三级为基数的80%、四级为基数的75%。  
    (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配偶按2002年各市、州、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计发,其他亲属按30%计发。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三)生活护理费的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一级护理)按2002年各市、州、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计发,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二级护理)按40%计发,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级护理)按30%计发。  四)、本《意见》适用于此次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作。  本《意见》由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 父母婚姻关系与子女与父母间的继承是不影响的。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依照法定继承。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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