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工伤住院期间的补助待遇有哪些?最低标准是什么?

2019-06-05 10:29:1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工伤住院费怎么报销?
    办理条件
    1、准予办理条件:
    ①已参加工伤保险;
    ②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③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④需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须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2、不予办理情形:
    ①未参加工伤保险;
    ②未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的;
    ③未在我市签订工伤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
    ④未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统筹地区以外治疗工伤的;
    ⑤工伤认定单位与缴费单位不一致的。
  • 因工受伤待遇:属于工伤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7级26个月,8级20个月,9级14个月,10级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7级10个月,8级8个月,9级6个月,10级4个月。
  • 工伤赔偿计算: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2.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

  • 一、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一至四级伤残享受以下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待遇是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偿金,标准:
    一、
    二、
    三、四级伤残分别为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伤残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合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伤残补偿金和伤残津贴委托邮局社会化发放,职工可就近到储蓄网点领取。  
    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六级伤残分别为18个月、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六级伤残分别为本人工资的70%、60%,并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各项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合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八级、九级、十级伤残分别为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以下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偿金为6个月的合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丧葬补偿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委托市邮局社会化发放,职工就近在邮局储蓄网点领取。  
    五、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时工伤保险关系如何办理?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应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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