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有个事情咨询一下,孩子上小学二年级,前几天孩子在学校受伤,(学校教学楼玻璃门破碎,正好孩子经过被掉落玻璃割伤,到医院缝了三针),经过治疗孩子在家修养,校方对此事不闻不问,后联系校方怎么处理此事,校方表示不是在保险定点医院救治不能报销,校方也拒绝给说法。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处理此事,谢谢

2019-06-02 16:17:18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依据《侵权责任法》,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如果本案中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如果学校不能证明自己已尽到管理义务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关于小孩受伤是否构成伤残,可以在小孩出院后拿就诊和住院资料到司法鉴定中心申请伤残鉴定,具体伤残等级由司法鉴定中心确定,这样才能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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