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律师网,我是的村民,政府征我家的农田,因补偿少,我们不同意,政府要强行征收,合理吗?

2019-06-01 14:04:4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你好。土地性质一般分为两种: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性质分为:划拨地和出让地。划拨地是国家无偿将土地使用权给单位使用,不收取费用;取得出让地要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
    集体土地被征用时,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被征用者给与补偿,包含土地补偿和附着物补偿,庄稼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不超过该地块年收入的30倍进行补偿,树木则根据数量和单价计算,建筑物则根据建筑物的市场价格或剩余价值进行补偿。
    政府以通知的形式明确告知土地将被征用,政府将对该地的地形、地貌和地上建筑物、农作物进行保全,一般不允许再进行改造,若在政府发布的征用通知时间之后进行改造,一般不给与补偿。
  • 您好!征收土地需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机关无权批准,否则属于违法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根据批准文件中的“征收土地方案”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区片地价,否则属于补偿违法;征地要在征地范围内对征地文号、补偿标准等予以公告,保证被征地户的知情确认听证权,否则属于程序违法;补偿款要一次性支付到位,不能按月支付;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由当地制定,也可以通过评估确定补偿;如果征地违法的话,可以拒绝交出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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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地征收补偿,应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办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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