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一名公交车驾驶员,2014年12月12日在XX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经过江北XX认定这是一起意外事故,当事人和行人均无造成该事故的违法行为,所以当事人和行人不承担事故责任。由于事故给伤者产生的伤害较大,出于以人为本,公司承担了所有的医疗费用。因为医疗费用较高,单位以公司的规章制度为准,说我违反了公司的安全操作规程,应承担事故的相应费用,决定对我进行同等责任考核。我想问的是:交巡警都认定我是意外,无造成该事故的违法行为,公司对我的考核合理吗?还有公司给了我两条路可走,一条是承认公司对我的考核,另一条自己离职,现在公司不理我,让我下岗都三个月了,不承认就不给上岗,我每天都去打考勤,这样公司会开除我吗,打了考勤没有上班会被开除吗

2019-05-30 07:59:58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你好,由交警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为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
  • 按照新条例年休假期间外出旅游,意外事故不能算工伤。  新《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