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鉴定是否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社会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而不是在公安机关的鉴定中心鉴定?

刑事辩护
2019-05-29 18:27:27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刑事案件受害人一方不可以个人委托司法鉴定。需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鉴定聘请书。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三十九条 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需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鉴定聘请书。
      第二百四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为鉴定人进行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及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和对比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且明确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
      禁止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意见。
  • 根据证据材料的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叫做原始证据,也称第一手材料;凡是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称为传来证据,即通常所称的第二手材料。
    我国传来证据的概念与西方国家证据分类理论中的传闻证据概念不同,传闻证据仅指并非陈述者直接感受而以言词(包括口头和书面的主张)形式或个人非言词的行为、意图以此来表达一个主张的证据材料,不适用于实物证据材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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