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在幼儿园上班一年了,今年7月30号递交了辞职报告,然后8月份又干了15后因为家有事和园长提出请假,说这几天来不了了,园长说你忙吧,因为不知道几天能办完事情,然后问了下工资的事,园长说问一下会计给我打电话,等我办完了也没接到电话,到了周一我去找园长想回去上班,干满30天,结果园长就说已经定好了每班2教1保,我原来的班现有4个人,在我走之前是我们5个,大约是4-7月份一直是我和另外一个老师带22个孩子,请问这是不是变相辞退我,我是保育员,我的工资说按制度来,就是7,8月份的工资不给了,另外周六原来上半天,8月份开始又上1天,这种情况我的工资还能要回来吗?谢谢

2019-05-25 16:46:55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如果离婚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原则上一人一半。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无论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物,由哪一方保管,只要是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那么在双方离婚时,就应该平均分割。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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