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请问下,我在厂里做技术,实行计件制保底是4500,但是因为觉得自己干活慢,所以离职了,出勤14天,还有加班,算了工资说才几百块,请问合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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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情况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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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时,用人单位应一次性给劳动者结清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工作拖欠工资,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
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
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
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
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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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
合同中约定实行计件制的工资,但是计件的单价应当公开,如:平时计件时1元,周六日是2元,但是计件的工资是不能低于计时工资的。如果有纠纷,同样可以申请劳动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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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社保法的规定,员工工资总额就是交社保的基数的,因此,加班费用也是算在里面的。
2、《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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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