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第一次是消防器材不合格予以罚款,第二次是消防线路不合格予以罚款,但认为两次都是由于消防主体不合格,所以第二次没去缴罚款,因为《处罚法》明确规定一事不再罚,现在已超出了罚单期限一个星期了,这个事情可以去行政复议吗?

2019-05-21 11:36:32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释义】:本条是对行政处罚追责时效的规定。  行政处罚追责时效是指行政机关追究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法定有效期限。违法行为已经超过追责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本条第一款具体规定了行政处罚的追责时效为二年。同时,针对某些特殊形式的行政违法案件,本法规定,如果其他法律对时效有特殊规定的,依其它法律规定的时效执行。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本条第二款明确了追责时效的起算方法。这里所指的“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即指违法行为停止之日。所谓“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就是指连续行政违法行为或继续违法行为。
    连续违法行为是指同一违法当事人连续两次或两次以上实施性质相同的违法行为。继续违法行为是指同一违法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所实施的处于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复议审理的期限
    回行政复议机关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对复议申请作出处理的期限(5日内进行审查)
    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案件之日起,将复议申请副本发送被申请人期限(7日之内)
    被申请人从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证据,并提出答辩期限(10日)
    回行政复议机关对受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法处理期限和《行政复议法》第7条所规定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的审查期限。(一般为30日)
    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申请到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以及可以延长期限(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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