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把房产抵押给不是银行的贷款公司,在房管所办好手续。如果我还款准时。贷款公司有没权卖了我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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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是担保的一种形式,在房产抵押登记期间,是无法办理过户的,如果只是签订了一份
买卖合同并未过户,又能优先保证
抵押权,这种签约行为未必会侵犯抵押权人的利益。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情况的
合同效力和操作,实际上并不是一律认定无效的。
二、相关法律条文
1、优先保护抵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2、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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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办理房产抵押手续,首先要知道根据《
房屋登记办法》,申请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4)
抵押合同;
(5)主债权
合同;
(6)其他必要材料。 如果您抵押的是个人房产,要带的材料具体有:
1、抵押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抵押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公证书”;
3、《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共有的房屋还须提交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及《房屋共有权证》;
4、第三人提供担保的,须提交担保承诺公证书;委托还须提交“委托公证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5、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或价值资料;
6、抵押权人同意办理的私有房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7、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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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