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们小区一共两栋楼,属于小区二期建设的还建房,在小区一期住宅的后面。这两栋楼是并排的,不临街。每栋16层,每层楼都有三居室、两居室和单间公寓,开发商将两栋的一楼一次性出租,租房方将一楼进行了改造,整个打通成通间,无格局无户型,改成了教室,招收残疾孩子,成立残疾人培训班,业主找物业维权,禁止在小区办培训班,物业却置之不理,请问小区的房屋定性为住宅,在小区住宅内开办培训班合法吗?一楼改造时将房屋内的墙壁全拆了,会不会给房屋的质量造成影响。

2019-05-15 20:10:1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业主在维权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要重视签订好合同。要求物业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要明确,每一项服务内容达到的服务标准要量化,比如说要求物业企业提供三级服务,公共楼道保洁每天清扫1次等。

    2、要按照合同约定条款评判物业企业的服务是否到位。业主与物业企业之间是合同关系,业主评判物业企业的日常服务是否到位一定要依据合同,假如说合同约定物业企业每天清扫1次公共楼道,保洁人员按照约定做好了,就应当说物业企业该项服务到位,两次清扫之间的公共卫生需要业主自觉进行维护。

    3、要明确维权责任人。明晰责任是业主维权的前提,业主在维权前一定要知道维权的对象。有的常因开发商遗留问题、未办理产权证、个人财产受损等原因与物业企业发生冲突,这些都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属于物业企业的职责范围。四是要理性维权。
    总之,业主与物业企业之间发生的矛盾纠纷要尽量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调不了的可以到小区所在地的区县物业办申请调解,还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 一、物业改变公共场所用途的业主可以搜集相关的证据去当地房管局物管科反应和维权的。
    二、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第四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 首先应该做的是取证。在发现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之后,业主可以采用拍照、视频、录音等方式留存质量问题的证据,这是维权的基本依据。之后,应当积极的与物业或者开发商联系,就房屋质量问题的修复与损失补偿问题进行协商谈判。
    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将出现质量问题的业主集合起来,群策群力,集体和开发商谈判协商解决方案,或是发起集团诉讼,可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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