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受伤,记忆力断断续续的,医院确诊为脑外伤,行动不便,全靠家人照顾,在重症监护室40多天,有些医药费单位垫付了好像我们的意外保险单位没交,请问现在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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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责任。然后根据责任划分承担赔偿责任。人身
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
保险公司依法应当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事故双方根据各自的责任分别承担赔偿。另在执行方面由律师指导更能够保障权益顺利的实现,巧用保全策略,才是一个成熟的诉讼部署,基于
交通事故这类案件的特殊性,我们对于家庭困难,经济拮据的当事人,可以给予特殊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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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医疗保险缴纳比例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档案工资总额的7%缴纳;职工按本人档案工资收入的2%缴纳;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2,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按相关规定缴纳。 二,事业单位医保参保人员: 1,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及退休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局局机关除外); 2,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及退休人员; 3,乡镇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及退休人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及退休人员;在民办学校工作的原区内在编的公办教师。 三,事业单位,个人医疗帐户的构成: 1,参加本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在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当月,由区医保处为其建立个人医疗帐户; 2,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2%的部分),全部计入个人帐户; 3,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另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
(1)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为:35周岁以下职工按个人月工资收入的
1.2%计入个人帐户;
(2)36—50周岁以下职工按个人月工资收入的
1.6%计入个人帐户;
(3)51—60周岁职工按个人月工资收入的
2.2%计入个人帐户;
(4)退休人员按其养老金的
4.5%划拨个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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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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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险是指投保人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人承诺于被保险人,在遭遇特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致身体受到伤害而造成残废或死亡时,给付保险金的行为或
合同。
这里的身体是指被保险人的自然躯体,不包括假肢、假牙、假眼等人工安置的非天然部分。
这里所指的造成被保险人意外伤害的灾害事故应具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四大要素。
意外伤害保险中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明显、剧烈地侵害的客观事实。
这里所指的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应具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四大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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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