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婚内若男方再对女方家暴净身出户的保证书怎么写有法律效力

离婚
2019-05-08 07:00:4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我国对于离婚赔偿有明确的规定,并不是婚外就一定会净身出户,而且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不可能的。《婚姻法》规定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多数人想当然地认为一方出轨了,另一方就可以提出赔偿请求。
    实际上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只是列举了以下四种情形: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显然,一般的“出轨”行为,并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情形。

  • 一、保证书中关于该方存在过错行为的记载,可以作为另一方主张感情破裂和对方存在过错的直接证据,在离婚诉讼中具有重要的证明效力。如果这种过错符合《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重婚”、“同居”、“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的,无过错方还可以据此请求损害赔偿。   
    二、保证书关于离婚时“放弃财产”的承诺,或者对将来离婚时双方如何财产分割作出的单方保证,如果内容明确,应当视为婚内的财产约定,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这部分关于离婚财产处分的承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在离婚诉讼中应当予以认定。   
    三、保证书关于离婚时“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内容,在法律效力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婚姻关系不是《合同法》讲的合同关系,因此还是要在《婚姻法》的框架下来看待。虽然,这种约定或承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因为《婚姻法》并未赋予婚姻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之外的其他阶段可以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进行协商或作出单方承诺的权利,就像虽然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但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在离婚诉讼中该协议依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一样。但是,该保证书关于过错方所犯过错的记载,和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承诺,可以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决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重要参考因素。
  • 保证书的特点:
    誓言特性
    保证书是以集体或个人名义以一种较为强烈的态度向上级组织、领导或个人表决心下保证时所使用的一种书信。它在一定程度上对立誓者形成一种制约和鞭策。
    所以具有誓言性的特征。
    单方特征
    保证书一般都是个人或单位在有所保证时向上级组织或集体发出的一种文书。上级组织或集体在收到保证书后并不作什么答复,只是根据保证者所保证的内容实施监督和检查。
    所以从行文方式这一角度看,保证书具有单方的特证。这同一般的书信来往是有根本不同的。
    书信体格式
    尽管保证书是单方发出的,但保证书的具体行文却仍需依照一般书信的格式。
    另外保证书的具体保证内容一般也是用分项的方式一条条地列出的
  • 丈夫对妻子实施家暴,如果丈夫能及时认识到自己错了,妻子也同意丈夫写今后不再打妻子的承诺书的话,可以让丈夫写承诺书,让丈夫保证以后不打妻子。这样有利于夫妻重新和好。
    如果丈夫对妻子实施了家暴,没有真正认错。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还是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为妥,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