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朋友董某因为婚姻破裂没有离婚,后来认识兰某交往几年后来相处不愉快分手了,董某因在生意认识了我,后来我们聊天经常开开玩笑,有一次可能是喝酒的原故,他微信中问我在干嘛呢?我说刚洗完澡,他开开玩笑说给我看看,刚开始不愿意,他说街上大把跳脱衣服有什么好保守的,在他游说下

离婚
2019-05-03 18:36:2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婚姻法》(第32条所列举了五种婚姻破裂的具体情形: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离婚房产分割的是夫妻共同房产,可以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定分割。
  • 双方属于同居关系,婚姻法不支持也不鼓励,不在法律调解的范围内。这是双方对自己生活状况的选择。也就是说这种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为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因同居关系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分割共同财产 主张无过错损害赔偿,争取孩子抚养权,让对方支付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 在协议离婚的大多数情况下,夫妻双方可以对共同财产进行合理的分配,同时也要注意,在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分配这一问题上,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经济条件,结合孩子的成长,并在孩子有一定能力的情况下询问孩子的意见,最终达成关于离婚的协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