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有小车驾驶证,骑无牌电动车,被交警拦了,会吊销驾照吗?还没过实习期呢

2019-04-28 07:32:3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一般是针对持有合法来源驾驶证,但是在实际驾驶证过程中出现严重违章、违法行为,一个周期内累计积分12分以上,按规定予以吊销驾驶证,被吊销的驾驶证可以通过参加车管所安排的学习和相关考试来恢复驾照。可以恢复驾驶证正常使用的情形:
    驾驶证不办理审验和有效期满不换证被注销不超过两年的,通过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可恢复驾驶资格。
    因其他情形被注销的法规没有恢复驾驶资格的规定,而驾驶证被依法吊销的更不可能有恢复正常使用的规定。
  •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使用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三)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六)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七)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八)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
    (五)项至第
    (八)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撤销:是指本身就存在不符和法律规定的情形而采用非法的手法骗得,自始就不符合规定。撤消驾驶证需要满三年才可以考驾驶证。下列情形会被撤销驾驶证:  
    (1)不缴纳罚款的;  
    (2)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  
    (3)不参加交通违章记分考试的;  
    (4)经通知仍不领取被滞留的机动车驾驶证副证、正证的。  吊销:是指依法取得驾驶证后,出现法定事由被依法吊销的情形,如重特大交通事故当中承担一半以上责任者按规定应当吊销驾驶证。  一般未按时体检,满分,或者因增驾等原因才适用注销,吊销主要是钟对严重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故主要责任以上的情况。撤消主要是业务程序过程中的不当或违法。  驾驶证注销,是因为持有人申请或犯有交通安全管理法规以及驾驶证申领和管理规定的符合注销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其前提是驾驶人持有的准驾证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  驾驶证撤消,其前提是持有人取得的准驾证是不合法的,是通过欺骗或其它非法手段取得的,或因为业务程序不当所取得的,撤消是一种对无效行政核准行为的更正措施。  必须区别驾照的合法性是决定“注销”与“撤销”的前提条件。这是一个法律概念,非法获得的准驾资格既是驾照是由驾管部门核发的也不可以采用“注销”业务,同样合法持有驾照也不可以采用“撤销”业务。
  •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驾驶证申领条款规定第十一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条件: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4.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5.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
    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
    4.9以上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 机动车驾驶证有无实习期?  
    (1)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2)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实习标志。  
    (3)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正在执行任务的警车。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