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刚刚上班就发现自己怀孕了,单位8月份才买社保,生孩子要到4月,才9个月,没买满10个月可以报销吗?

2019-04-27 14:24:3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个人缴纳社保(买断)后,社保账户中的社会统筹部分是不享受补贴的(应由当事人承担);
    2、该账户只有当事人实现就业并在用人单位参保社保的前提下,才享受社会统筹(用人单位承担)的优惠政策,该政策与当事人的户口性质是无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 用人单位不买社保,相关部门可强制划拨吗?   根据2013年11月1日起已经施行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的期限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查询结果向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三)申请划拨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四)申请划拨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及时做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若在外地生孩子的费用,新农合可以报销,但报销时需提供齐全以下资料:
    (一)有效合作医疗卡;
    (二)患者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三)住院发票原件;
    (四)费用总清单;
    (五)出院记录;
    (六)转诊证明(在区外就诊);
    (七)外出务工人员务工单位证明或暂住证
    (八)计划内分娩需提供计生部门出具的准生证明。报销是有时间限制的,报销相关手续应在分娩后一年内办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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