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交通事故我负全责,伤者住院费,护理也是由我们护理,现在要走法律程序,伤者索要住院单据。问题是我如何证明医药费是我出的?

2019-04-27 13:29:5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您需承担的行政责任并不影响您行使您的民事权利。您应该先做个伤残鉴定,根据伤残鉴定等级要求对方承担您的:
    1.治疗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
    2.因残疾造成的生活上需要产生的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3:汽车维修费。 对于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协商一致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代理

  • 1.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可以同时享受工伤待遇和侵权赔偿,但因为两者是由同一事实引发的,故应在性质相同的物质性赔偿项目上予以适当限制。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非常明确地规定劳动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支持。所以,当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发生竞合,职工可以依照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获得救济。
  • 发生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是需要承担受伤者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的,特别是优先需要承担受伤者的医药费,责任人不给受害人交住院期间费用的,受害人家属在和肇事者多次协商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去事故责任认定的交警队给予汇报,并且通过他们给予催讨,催讨依然没有效果的,可以让交警队出具证明,向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支付就医费用。申请支付的就医费用依然不够用的,受害人家属可以根据自身条件相应的支付部分费用,也可以让交警队出面给医院打招呼,暂时缓缴或者由事故所在地的应急救援中心支付部分抢救费用。
      至于事故受损车辆的修理,肇事方没有经过受害者的同意,就在修理受损车辆,只要当事人最后对于车辆修理修复以后的结果满意,是完全可以的,没有问题。假如修理效果不满意,可以申请继续修复。
      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假如机动车一方因为个人没有保险而不积极配合受害方解决事故损害赔偿的,受害者可以凭交警队的事故认定书向事故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和公安部发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的期限为20日;20日内无法完成检验、鉴定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扣留10日。被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
    检验、鉴定完成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因此,一般情况下,事故车被扣的期限不应超过25天(注:20天的检验、鉴定期限加上5天通知取车期限);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批准延长检验、鉴定期限的情形下,事故车被扣的期限不应超过35天(注:30天的检验、鉴定期限加上5天通知取车期限);但一方当事人收到公安机关的检验、鉴定结论提出书面异议并申请重新检验、鉴定除外,此种情形下,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
    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则扣车的时限将会延长一倍时间。  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违规车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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