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7年6月,表弟深夜驾驶电动二轮车撞上了停在路边的收割机,收割机报警,表弟脸部受伤,交警带表弟到医院包扎伤口并且验血酒精含量240,一个月以后(2017年7月10日)交警以危险驾驶罪对表弟拘留这样合适吗。

2019-04-27 03:59:4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危险驾驶的行为有: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有: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