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医院给病人局部麻醉出现抢救的问题算不算医疗事故?病人可以得到赔偿吗?

医疗事故纠纷
2019-04-23 19:59:5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   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医疗事故分为三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亡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1)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   
    (2)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3)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   
    (4)以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 医疗事故责任包括三个方面,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主要表现为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民事责任:医疗事故民事责任性质,历来有不同看法,归结起来有二种,即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主张合同责任者认为医生的义务在于尽可能地为病人提供最好的医疗服务,对治疗过程中采取的方法,提供医疗服务的谨慎程度负责,因此,医生如果违背注意义务而造成病人人身伤害,就违反了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3、刑事责任:刑法第335条规定了医疗责任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1、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因为违反上述规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过失造成人身损害的才属于医疗事故。
    2、处理医疗纠纷程序,我们需要看全部病历,将所有病历(包括但不限于一日清单/费用详情单,诊断证明,住院证,出院证、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医疗实物、监控等等予以封存,并加盖医院印章,邮寄到我们医疗纠纷事务部给我看一下:鉴定机构不会主动给你提出错误,我们会对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护理、用药等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看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才承担责任,我们会依法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3、损害赔偿,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依据过错程度,赔偿以下项目但未必是以下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4、诉讼时效是一年或者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损害之日起计算。
    5、如果造成死亡的,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
  • 共有赔偿项目

    1、 医疗费

    (1)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3) 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4)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2、 误工费

    (1)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3)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4)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5)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6)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 护理费

    (1)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2)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3)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5)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6)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7)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5、 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6、 交通费

    (1)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2)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 住宿费及伙食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8、 被抚养人生活费

    (1)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要尽量避免医疗事故:

    (2)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3)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4) 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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