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一个朋友多次和我借钱,说用于开店经营。把钱借给他后,到期不能还款,经多方调查,发现他并没有把钱永远开店,而是用于还高利贷和肆意挥霍。而且他借款时欺骗了我,隐瞒了自己真实的还款能力。他根本没有稳定收入,虚构事实,我让我认为他有还款能力,才把钱借给他,如今他不还钱,说我起诉他也只拘留15天,他认了。难道我就不能以诈骗起诉他吗?

2019-04-23 12:16:3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
    借钱不还,不能构成侵占罪
    因为此罪的客体“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
  • 民间借贷中约定利只要超过24%的,同属于“高利贷”范畴,不受法律保护,但年利率超过24%至不超过36%的,是个缓冲地带,属于自然债务,定义为“失去法律强制力保护,不得请求强制执行的债务(赌债也属自然债务)”,也就是说出借人要求法院确并要求按超过24%至36%之间的利率支付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已经按该利率实际支付了利息的,对超过年利率24%至36%的部分,亦不能请求法院予以归还。而对年利率约定超过36%的,法律规定为无效条款,即法律是禁止的,即使借款人实际支付了利息,对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也可要求出借人予以返还。
  • 债务已经到期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借贷人立即归还欠款和利息,如果有因此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的,可以要求对方一并赔偿。但是高利贷超出国家法定利息的,可以不予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1、这是民事纠纷,不能告诈骗, 如果基层法院执行不作为,建议申请提级执行;
      
    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二百二十六条 【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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