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出生证明开了,想改名字,没落户口呢,好改名字吗,派出所不给改怎么办

2019-04-20 07:48:0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一、新生儿上户最新政策

    新出生的婴儿可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并准备下列手续:

    1、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

    2、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属计划外生育的,持婴儿母亲所在镇或镇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婴儿父或母的集体户口簿或家庭户口簿。

    4、其他相关材料。

    5、属跨年度出生未落常住户口的,应持上述材料到派出所申请,报市局审批。

    6、对出国人员(留学、经商、务工)在国外出生子女的落户问题,应本着简化手续的原则,凭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可在其父或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抚养人处落户。拟居住地的选择按以下顺序:

    (1)其父亲或母亲在国内的,在父亲或母亲处,其父母都在国外的,在其父或母原户口所在地抚养人处。

    (2)没有上一项条件的,可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处。

    (3)没有上项条件的,可在其他抚养人处。
  • 办理出生证家长要先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新生儿名字按照家长填写的名字打印。出生证一旦打印签发任何信息不能改,医院没有改别人名字的权力。出生医学证明有三联(正页、副页、存根页),三联是一张纸的整体,不能私自裁剪,存根页是签发的医院剪下保存,副页是去上户口时派出所剪下粘贴在入户申请书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粘贴处上由派出所保存,所以户口本的名字应以出生证的名字为准,如需更改新生儿名字可以拿着出生证到派出所上户口,然后在派出所户籍处改名字,出生证上的名字就是宝宝的曾用名了。
    不影响出生证的使用。
  • 出生证本身,并不存在遗产继承权:
      1,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法定的继承关系;
      2,被继承人可以立遗嘱明确继承人,在未留遗嘱的前提下,遗产可以相互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名字是不能更改的,但是在申报户口的同时,可以更改户口本上的名字(以一次为限),把出生证的名字添加在本人的户口本常住人口登记卡的“曾用名”一栏即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
      
    三、建立健全有效工作机制 :
      
    (二)严格信息变更。《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对申请人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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