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迁人应当对
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因此,被拆迁房屋是私有住房的,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的
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属于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
因此根据您所提供的信息和《婚姻法》的规定,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
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也登记在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名下且未以
夫妻共同财产补齐差价,则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 割。
如果房产证下来时,您把您妻子的名字也写上,则根据《物权法》和《婚姻法》的规定,该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离婚的话,该房屋要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希望我的答复能帮到您。